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在所属申报年度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投资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填报。
三、填写规则
1.“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当前表格填报完毕存盘保存时,系统自动给出“是否还有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需要录入”提示,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则新增《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继续分别填报。
2.“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3.“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及“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列6=列5/列1
2.“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9(税后利润)=列7(应纳税所得额)-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
3.“五、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税负信息”列10(实际税负比率%)=列8(实际缴纳所得税)/列7(应纳税所得额)
4.“七、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列14(比例%)=列13(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列12(本年度应分配股息额)
(二)表间关系:无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 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 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
| 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 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
1.股息、红利
|
|
|
|
|
2.利息
|
|
|
|
|
3.租金
|
|
|
|
|
4.特许权使用费
|
|
|
|
|
其中: 商标费
|
|
|
|
|
技术使用费
|
|
|
|
|
5.财产转让支出
|
|
|
|
|
6.佣金
|
|
|
|
|
7.设计费
|
|
|
|
|
8.咨询费
|
|
|
|
|
9.培训费
|
|
|
|
|
10.管理服务费
|
|
|
|
|
11.承包工程款
|
|
|
|
|
12.建筑安装款
|
|
|
|
|
13.文体演出款
|
|
|
|
|
14.认证、检测费
|
|
|
|
|
15.市场拓展费
|
|
|
|
|
16.售后服务费
|
|
|
|
|
17.其他
|
|
|
|
|
其中:
|
|
|
|
|
|
|
|
|
|
合 计
|
|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三条。
二、适用企业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关科目填列。
三、填写规则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1行“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3.第2行“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4.第3行“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境外出租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