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修复(提升)原有景观照明设施。
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规定,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⑷桥梁、河道、绿地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规划设计,落实景观照明建设。
⑸新实施的景观照明项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达到节能降耗指标要求。
⑹对沿线景观照明设施纳入监控系统,实行统一开闭。
㈡ 滨海新区建成区、新四区及二区三县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装修建筑外檐。
2.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布标、幔帐、充气拱门、LED显示屏(牌)。
3.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4.涂鸦张贴违法小广告。
5.超越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
二、治理和考评的范围
㈠ 中心城区:今年计划确定治理的主、干、支道路和重点地区;两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已完成的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原确定的150条主干道路。
㈡ 新四区:从市区通过外环线至区政府所在地的连接道路;区政府所在地的主干道路。
㈢ 滨海新区建成区及二区三县:从市区经国道、高速公路至区县政府所在地的连接线;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干道路。
三、治理和考评的安排
㈠ 中心城区按照原确定的考评时间,每月考评一次。
㈡ 其他区、县从2010年3月开始,每季度考评一次。
各区县自发文之日起,要按照治理和考评的范围和内容做出统一规划和治理计划,本着先拆除,后设置的原则,将拆除范围内的所有违法设施全部拆除。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须于2月30日前,完成拆除所有违法设施的任务。先考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连接中心城区的主干道路、后考评次干道路和一般地区;先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标准、时限和要求,后进行考评;先考评指定道路,后随机抽查考评。
四、扣分的标准
㈠ 中心城区按照市考评办每月下达的《关于开展街景立面综合考评的通知》执行。
㈡ 其他区县扣分标准是:1、超越权限审批,一件扣5分;2、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LΕD显示屏(牌)、牌匾、装修建筑外檐,一处扣2分;3、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布标、幔帐、充气拱门,一处扣1分;4、涂鸦张贴违法小广告,一处扣1分;5、虽经行政许可,但不按照许可要求设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一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