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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市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6.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0.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八)组织或参加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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