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起草民族法规草案,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三)依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全市民族团结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四)综合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有关民族自治地方、散杂民族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民族地区对外协作;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任用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昆明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