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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0〕513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0〕57号)悉。经研究,省国税局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288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2009年实行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细则已废止,但对288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尚未进行修改,是否据此开展年度清算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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