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2010]5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及《汕头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是指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对《汕头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方案》实施范围的公共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有偿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市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等权利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七条 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项目牵头(实施)单位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执收单位。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
(二)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专帐管理,核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