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核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缴情况;
(四)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九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征收纳入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代收银行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征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收、多收、免收、缓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除安排相应成本性费用(包括工作经费)外,其余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中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中央和省文件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用途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成本性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评估费、媒体宣传费、设计费及其他相关成本性费用,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盘活公共资源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支出,资金来源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财政专户中先行安排垫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上缴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提取3%作为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用于市公共资源盘活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调研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资金由执收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编制预算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收取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扣除弥补成本性费用后,在50%的比例范围内安排支出,其中10%可用于弥补执收单位经费不足,改善执收单位的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财经法规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