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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理州州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大理州委 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大发〔2008〕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州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
  (二)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州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共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州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项目的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州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州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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