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及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部门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会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

  第六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三)依法登记注册后的三年内持续经营、未因违规违法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历次考核通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