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专业服务业务营业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年专业服务贸易出口额(外汇收入)3万美元以上(含3万美元);
(五)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六)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应当公布年度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时间及安排。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申请单位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取得境外收入的有效凭证;
(五)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相关证照,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受理申请单位申请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情况,认定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单位,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颁发《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