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函[2010]162号 2010年8月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关系我省民生就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9〕1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财政支持。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减排、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省以下各级政府要结合本级财力水平和实际情况,优化资金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税收优惠。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