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项目,用于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技术型、生产型、社会型”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在全省重点培育2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为中小企业服务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以IT产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软件产品开发、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加强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和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建设。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二十五)加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切实落实现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废止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加强中小企业重大问题调研,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搭建省级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平台,设立中小企业维权和负担举报电话,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机制,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媒体等对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确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本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府补助。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依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应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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