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受灾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等基层政府是灾情和灾后重建项目上报的第一道关口,各地都要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逐级落实核灾第一责任人,逐村逐户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保证公平公正,准确详实上报灾情。
2各行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地区上报灾情进行审核把关。省民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乡居民房屋、中小学校舍、基本医疗、福利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灾情核定,教育、卫生、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给予支持配合;省工信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对工业企业、灾区水毁耕地、市政设施、公路、桥梁、水利设施、农作物和林业等进行灾情核定;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分管行业灾情进行核定。
3灾情核定要有效利用先进手段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全程跟踪,对灾情核定随机进行抽查。
4各受灾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核定灾情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因工作不力核查不准影响决策、弄虚作假造成资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政策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在省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基础上,尽快分行业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配套提出土地、金融、税费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城乡水毁住房、中小学校舍、城乡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意见,要在8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审定下发。其他行业的工作意见,要在8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审定下发。
(三)加大资金筹措。省和各受灾地方政府要按照开源节流、厉行节约的原则,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要将今年财政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恢复重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类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并及时主动向国家对口部门汇报灾情,全力争取国家资金、物资支持和政策扶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重建。积极吸引利用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民间资金,拓展灾后重建的融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类救灾重建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管理,统一调配。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受灾地方政府要立即着手研究制定本级、本地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和落实本地的恢复重建工作,8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把工程项目质量关,努力争创优质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和林业等部门要开辟恢复重建项目绿色通道,加强全过程跟踪服务,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批,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工作调度。各受灾地方政府要按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并做到情况清楚,信息通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和综合汇总工作,实行半月调度制度,及时了解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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