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223号 2010年8月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对实现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促进税务部门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贯彻《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制度建设力量,全面提升我局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水平。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结合《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和培训,保证学习和培训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整体合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对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审查监督、纠正违规和组织清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规范,负责对文字的审核把关。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设置。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起草文件时采取相应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向上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其职能范围协办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负责协办文件清理。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