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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正确把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区域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分局均无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区县一级税务机关,除省(含本级)以上的文件明确授权可以制定的内容外,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如确需制定的,由各区县级税务机关书面提请市局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是否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正确把握税收规范性文件内涵
  正确把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三层含义:第一,外部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第二,普遍适用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第三,反复适用性。在某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
  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对于同一需明确的事项,可采取拆分发文的方式,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义务的内容制发规范性文件,对内部管理方面的内容更多采用制定工作指引、规程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制发非规范性文件。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遵守民主参与和效率原则,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起草部门所属机关相关部门及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送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文件送审时对于内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仅提供起草说明,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资料。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与以往文件(条款)的替代关系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我局在OA办公系统进行相关设置,确保规范性文件必须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送交合法性审核时填写《起草说明和各方意见采纳情况表》(见附件1)。
  (四)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方式
  规范性文件必须采用公告的形式,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不能再采用“通知”形式。我局在OA办公系统中配置公告文种,今后各级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这一文种。市级和有授权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如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补充规定的,要单独制定公告。各单位要采取大厅电子滚动屏发布、纸质张贴、上挂网站等各种便于纳税人知悉的方式将公告告知广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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