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2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8月25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域和海岛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与海岛资源,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域海岛管理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海域、海岛管理以及海洋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补助,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助对象、支持环节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管理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海域、海岛管理和使用相关资质的单位;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海岛保护及利用相关项目的单位;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具备海洋与海岛管理利用研究、管理成果推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成果应用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环节:
(一)管理类:
1.海洋与海岛调查。包括海岛、海籍、海底调查,养殖用海调查,浙江近外海主要渔场资源分布及蕴藏量调查。
2.编制或修订全省性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相关区域规划技术标准,海域管理坐标系转换;
3.开展海域使用权流转试点。
4.建设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海岛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海域利用评价体系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