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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海洋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以及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

  第五条 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委托业务、租赁费、信息网络购建、专用设备购置以及专用燃料费支出。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管理类: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其余管理类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全省性资源调查和重点规划项目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二)保护与利用类:全省性重大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每个项目补助15~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要求: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省补资金使用环节、效果预测分析等内容。

  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相关研究与开发的工作基础。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示范县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科技入户”专家组组长单位申报。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专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查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海洋与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在省定建设规划框架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过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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