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2.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有关规定、经重新确认登记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财政要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3.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鼓励优势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4.市、区县产业、科技、金融等主管部门要通过各自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导向目录和有关企业的发展状况,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3.对市、区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本意见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4.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在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