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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完善金融合作,发挥好综合金融服务优势

  (二十八)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保险等方面加强业务合作,为本市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私人银行、券商直投、金融投资衍生产品业务,为企业和居民开辟新的投资服务渠道。

  (二十九)加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高新科技等领域内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在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飞机、船舶等项目子公司。

  (三十)积极推动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发展科技投贷联盟。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市、区县科技发展促进服务部门以及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加强项目尽职调查、企业授信、信用增级、科技保险以及政策性风险补偿等多方面合作的综合措施,为本市科技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三十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市企业对外贸易发展需求,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力度,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

  (三十二)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方式,加大对本市“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全球现金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不断提高国际经营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三十三)加强对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工作中金融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为金融业服务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等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任务的督促和落实。

  (三十四)完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市、区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运作机制,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等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上海市再担保公司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其资本实力和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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