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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出租)合同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租金)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租金)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  年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不按期提供承包地块,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出租)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对外发包(出租)土地签名表

单  位

姓 名

年龄

性别

签名(按印)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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