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除应缴清拖欠承包费(租金)外,每超一天按拖欠承包费(租金)的 ‰缴交违约金。乙方如有连续 年不缴交承包费(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第十六条 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不按期提供承包地块,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利用或者弃耕抛荒二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承包(出租)土地或者闲置部分的土地。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适当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另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本集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对外发包(出租)土地签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