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和《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39号)的要求,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结束,并通过了部级验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的要求,为尽快推动核查成果的应用,现就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经实地核查的全部有效矿业权。自2009年7月1日起已按《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212号)要求,矿区范围在“1980西安坐标系”下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再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换证原则与权限
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单位将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尽快开展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本次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要按照“谁登记谁换证”的原则进行。部发证的矿业权,由省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省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
三、具体要求
对于部、省级发证的矿业权,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没有问题,不需要变更的,市国土资源局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集中上报审查意见和许可证的方式办理,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并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一)探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要求
1.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需要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许可证尚未到期的探矿权,可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时,再进行坐标数据更新与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