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区块范围内存在需要扣除采矿权范围的,应在采矿权范围坐标系更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勘查许可证。
2.对经过实地核查原许可证登记内容中有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探矿权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对经过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探矿权项目,原登记内容保留不变,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采矿权数据更新与换证要求
1.对经过实地核查矿区范围没有问题,不需要调整的采矿权,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并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经过实地核查原许可证登记内容中有其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采矿权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矿业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应重点比对区域坐标中拐点号、坐标值、起标高、止标高,矿体标识,检查开采矿种、设计生产能力、经济类型、所在行政区域等数据.
4.对经过实地核查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暂不换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全省开展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应与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相结合,采矿权人申请换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矿业权实地核查情况,提供“1980西安坐标系”下的矿区范围坐标。
四、对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政策、妥善处置”的原则,对核查中发现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技术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不一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的,在不影响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实际开采范围予以变更登记。
(二)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勘查和开采范围与矿业权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范围不一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