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九)加快制订实施2010年节能发电调度机组排序和发电组合方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落实配套政策,深入推进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十)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参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累进加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一律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二)突出抓好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1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省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三)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用能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