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印章的范围及期限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外地驻石办事机构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含钢印和银行专用铜章)等所有冠以单位名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新刻(换)制印章时一律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备案入网手续,并由具有刻制公章资质的单位按《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统一刻制,配发印章入网备案管理卡和双密码查询手册。对原已刻制现仍在使用的印章(含钢印、铜章)暂可使用,但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备案入网手续;对因磨损严重等无法录入系统的印章需重新备案刻制;对达不到公安部《标准》要求的,要在2012年1月1日前逐步更换为符合公安部《标准》的印章,届时,传统印章将停止使用。今后,凡未按标准要求刻制的印章和未纳入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印章,均视为非法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印章入网及规范刻(换)制印章的办理程序
凡刻(换)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公安机关刻制公章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上级主管证明、事业单位需携带其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发票章需持税务部门介绍信及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办理备案入网准刻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系统建设的合力。公安部门是印章信息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信息系统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合作,齐抓共管,配合支持此项工作,全面规范印章治安管理。各级公安、工商、编办、税务、质监、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年检;代码证、年检;税务登记证、变更、领购发票;收费许可证、年检;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账户开立、印鉴预留、开户许可证年检;车辆挂牌、年检等业务时,要求客户使用具有防伪功能,且能进入全国印章信息系统的查询、比对的《标准》印章,对没有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户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入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