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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颁发执行《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上海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因吸收存款、管理存款业务而产生的一切金融活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有关利率、汇率政策。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银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存款服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银客关系。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各级网点的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存款业务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采取向存款人或关系人馈赠礼品和现金、为客户报销费用等方式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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