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
(潍政发〔2010〕24号 2010年8月9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增强支农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做强做大的意见》(潍发〔2005〕2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2010年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以及山东银监局、山东省农信联社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改革,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支持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自2003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我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显著提高,资金实力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并取得了许多创新性成果,对促进全市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理顺等问题,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城镇化不断加快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一)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是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实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共有股东3.3万户,持股10万以下的2.74万户,占比83%,股权结构“小、散、弱”的问题非常突出,众多小股东难以有效参与监督和管理;同时管理体制不科学,股权和管理权反向配置,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导致经营自主权受到削弱、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较差等问题。只有深化股份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商业银行,才能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农村经济繁荣和城乡协调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是满足农村金融现实需求、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镇化提速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各类生产要素的流动频率加快,农业产业化正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农户经营方式正越来越快地转向规模化、企业化,这些根本性的变化都对金融资金规模以及综合性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抓住机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才能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城乡金融资源,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