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14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支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该类家庭人员中未成年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元。2010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
二、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在具有住院定点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办法仍按《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