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联动。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实行“两通报一移交”制度。对逾期不报被催办1次或因办理质量不高退回重办的承办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通过《泰安政务督查》予以通报;对被催办2次或市政府领导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仍然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工作不力,被催办3次仍没有落实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的承办单位,报请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市监察部门,依据《泰安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二)政务督查与媒体监督联动。对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阶段性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事项,按照“立必查,查必果,果必报”的原则,由市政府督查室与新闻媒体配合联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有震动、有影响、见实效的督查活动,督查结果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报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予以正面宣传;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予以公开曝光。
(三)政务督查与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联动。制定出台《泰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效率等督查内容,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政务督查纳入科学发展日常考核,督查结果作为本地、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科学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政令畅通、施政高效。
五、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一)成立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年度或阶段性重大督查事项,研究协调督促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向市监察部门移交问责事项以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等工作。
(二)建立“四位一体”政务督查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定期召开由市委组织部考核工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四位一体”政务督查联席会议,通报督查工作情况,研究联动督查重点、督查方案,讨论确定向效能监察部门移交问责事项以及年度政务督查考核结果等。联席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经市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成联合督查组,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联动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