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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税发〔2009〕87号
| 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提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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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财税〔2008〕1号
|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 市(州)国家税务局
| 享受税收优惠前提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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