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0]16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工作效能,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针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实际,积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经理应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