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三)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