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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同级民政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社团应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按补偿成本不营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0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收费及票据管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入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08〕19号)的规定执行。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到指定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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