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过程中,应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审批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除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证书》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所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