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财企〔2010〕1638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