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两种支持方式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特色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需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市级及区县有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安排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项目审核认定。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将项目材料和项目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于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