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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

  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交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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