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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炼油、硫酸、氟化氢等装置;化工生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高温高压、放热深冷等工艺。
  (二)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达128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6以上)。
  (三)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在97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1以上)。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企业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产品、规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
  (三)申请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
  (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完成后能按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提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要求的确认意见书;
  (五)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技改项目已基本完成,且未发生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技改项目所属企业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初审后择优确定,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的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直接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申请专项资金资料要求:
  1.《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或书面承诺书等有关资料)、申请补助的理由及详细资金投入测算清单、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3.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编制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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