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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情况确认意见书(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内容包括:该技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设计安装单位资质情况、对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实地核实确认、分析评价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今后生产运行中起到的安全控制作用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安排
  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补助项目,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一般不低于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核实。在此基础上,视项目资金投入、装置规模、危险危害风险等级高低、项目实施的安全效益等情况,汇总筛选后确定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及资金额度。并及时向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下达年度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技改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格监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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