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10〕17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 省政府88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迎候国家安监总局来我省的检查工作,现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和时间安排
采取各市自查和省局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各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各级安监部门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各地自查。8月25日至9月5日,各市安监局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国家安监总局抽查。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9月6日至19日,国家安监总局将派一个检查组赴我省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
(二)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的情况。
(三)企业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
(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行教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国家安监总局检查组采用听取抽查市级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