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辽府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2010年,我市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受灾范围大、受灾人口多、灾害损失重。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2010〕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倒塌房屋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二、救助的范围和重点
救助范围主要是指在此次洪涝灾害中导致住房、吃饭、穿衣、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特别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作为救助重点。
三、安置方式和内容
(一)应急安置。因洪涝灾害致使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医疗、防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过渡安置。灾情稳定后,要充分利用亲戚、邻居、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民办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竣工未出售的廉租房等空余居住能力,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区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三)入住安置。力争于2010年入冬前,完成农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2010年9月底前全部修复损坏房屋,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市区内列入2010年棚户区改造区域的倒塌房屋年底前入住,列入2011年和2012年改造计划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在此期间按有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属于煤矿棚户区改造区域要有计划、多渠道实施就地回迁或异地安置,三年内完成改造任务。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