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四、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生活补助政策。

  对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日按20元标准统一安排其生活费用,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对因灾转移超过3天但不属于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

  过渡安置期间,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方式的,每人每日按30元标准,以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45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政府租房补贴的,视困难程度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生活补助费;安置到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无亲可投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按相关福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凡属上述范围且经民政部门核定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暂按15日量每人每日供应成品粮1市斤,一次性供应食用油0.5市斤,从省下拨储备粮中解决。从12月1日转入冬令救济后,以上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令救助标准执行。

  对有能力找到房源的受灾群众,以最长到2011年6月为期限,由当地政府发放住房补贴,农村每户每月200-300元,城镇每户每月400-500元。

  (二)建房补助政策。

  市区内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要按照当地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纳入改造计划,在此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 000元补助。

  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在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 000元补助。

  因灾损坏房屋维修,按损坏程度每户给予1 000-3 000元维修补助。

  (三)抚慰金政策。

  如出现因灾遇难人员将免收丧葬费,每位人员包括失踪人员按规定由国家一次性给予家属抚慰金5 000元。

  五、积极筹措补助资金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加大各方面筹资力度,努力拓宽救灾资金渠道。

  (一)各县区政府都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转移安置经费和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落实。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捐赠资金集中用于倒房重建,捐赠物资主要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鼓励引导群众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外出打工、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方式增加收入,提高自救能力。

  六、相关职责

  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担负起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