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对象: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统计工作的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存在要求有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处室、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4、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提供不及时、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资料,拒绝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依法领导统计工作,配备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8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部署、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部署阶段(8月中旬)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本处室、事业单位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深入学习和宣传
《统计法》和
《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3、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领导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明确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人员和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