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4、8月25日前将本处室、单位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和工作、联络人员、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8月21日-31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方案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处室、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时效。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于8月31日前将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报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9月1日-10日)
  基金和财务处、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处室、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将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将把统计工作任务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人数、人力资源市场个数及服务情况、技能人才、劳动合同签订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社会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人数以及基金收支结存等重点指标。为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实际成效,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交叉检查等多种手段。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及时向厅党组和省统计局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1日-20日)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包括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我厅将及时向省统计局移交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材料,集中通报、公开典型案件。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报送。
  9月20日至9月底,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上报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此后,对统计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检查成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