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0〕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