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落实。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将县(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财力不足的,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省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