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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科普工作奖:

  (一)致力于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活动主题明确、推广技术实用、组织措施得力,推广面广、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普及先进技术和技能作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科技竞赛等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组织严密、参与面广,效果显著,为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作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组织从事科普创作,并创作出优秀的科普作品,包括科普著作、科普挂图、科普网页、科普展品、科普影视和表演作品等。科普作品概念准确,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趣味性,传播面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繁荣科普创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校科普辅导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措施得力,创新力强、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积极资助科普基地和场馆设施建设,为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科普工作奖实行由本人、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后择优推荐的原则。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科协等部门承担。

  (三)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申报科普工作奖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申报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声像资料等。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由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采取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出席评选会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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