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三)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所属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的指导。学校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本校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校公开执行。
(五)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一)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的教师,与本校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执行相同津贴补贴办法的,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照执行本校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 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予以取消,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市教育局统一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本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