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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维修省保单位直隶四师校舍的请示》的意见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维修省保单位直隶四师校舍的请示》的意见
(冀文物发〔2010〕146号)


邢台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维修省保单位直隶四师校舍的请示》(邢文物字〔2010〕5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应按照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程序进行。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可移动文物应遵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直隶四师校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修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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