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4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意见(试行)
为规范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原则:
(一)农业主导。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应突出农业的主导地位,应以“农”为主,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私人建房等行为。
(二)规划统筹。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应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
(三)规模控制。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和规模,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循序渐进。各农业园区应先完成区内村庄、村办企业等的拆迁安置,并在完成一定比例的纯农发展投入后,方可进行农业项目建设。
二、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适用范围
该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是指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农业园区内为农业生产、农业旅游等配套的建设内容。
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证农业园区、农业项目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农业旅游等配套的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