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2010〕3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管理,做好新农保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一)账户开设
省财政厅和各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财政局分别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各试点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只能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相关财务处理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二)个人账户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对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其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试点县可以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资金收入支付当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年底结算上划。每年12月10日前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应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额(上年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加上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减去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具体以省新农保经办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从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至省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未按时上解个人账户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暂缓预拨其基础养老金补助。